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张**、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张**、李*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对被告张**、李*的起诉。
预交案件受理费430.00元,由原告李**负担215.00元。退回原告李**215.0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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