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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俊金与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车俊金与被告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车俊金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3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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