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车俊金与被告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车俊金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3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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