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江苏雨**有限公司与莫力达瓦达**有限责任公司、莫力达瓦达斡**发展有限公司、南京雨**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江苏雨**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莫力达瓦达**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莫力达瓦达斡**发展有限公司、南京雨**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呼伦**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0日作出(2013)呼民初字第9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2010年4月6日原告莫力达瓦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莫力达瓦达斡**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养殖场工程施工合同,由原告莫力达瓦达**有限责任公司承建被告莫力达瓦达斡**发展有限公司猪舍及附属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即是不动产纠纷,而本案工程施工地点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境内。本案属于法定的专属管辖。另外,第一被告莫力达瓦达斡**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也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境内。因此,本院享有管辖权。根据《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呼伦**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本案诉讼标的为2057万元,因此,本院享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驳回被告江苏雨**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江苏雨**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及请求:本案只是一般的合同,不属于法定的专属管辖,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且涉案标的2057.6万元,超出呼伦**人民法院的级别管辖范围,故请求:1、依法裁定撤销呼伦**人民法院(2013)呼民初字第99号民事裁定;2、裁定呼伦**人民法院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查明,2010年4月6日原审原告莫力达瓦达**有限责任公司与原审被告莫力达瓦达斡**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养殖场工程施工合同,由原审原告莫力达瓦达**有限责任公司承建被告莫力达瓦达斡**发展有限公司猪舍及附属工程。因为工程款的给付发生纠纷,引起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施工合同工程所在地系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族自治旗境内,故呼伦贝尔**族自治旗是合同履行地,且原审被告之一莫力达瓦达斡**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也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族自治旗境内。故原审法院根据《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规定,认为本案诉讼标的为2057万元,该院享有管辖权的认定错误,本院已经于2013年1月15日下发了提高管辖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呼伦**人民法院管辖高院诉讼标的额以下3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另,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属于不动产纠纷,原审法院认为本案属于法定的专属管辖错误,依法应予纠正。综上,呼伦**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上诉人江苏雨**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成立,上诉请求本院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应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呼伦**人民法院(2013)呼民初字第99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呼伦贝尔市**旗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