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徐**与被上诉人辽宁彤**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2014)大东民二初字第5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成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徐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7103元,减半收取3551.5元,由上诉人徐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