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沈阳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沈阳**有限公司、中航(**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4)于民二初字第1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8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单立主审、代理审判员李**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沈阳万**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沈阳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沈阳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均
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67,730元,减半收取33,865元,由上诉人沈**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