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团有限公司华联建筑分公司与被上诉人王**、原审第三人沈阳华**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团有限公司华联建筑分公司以服从原审判决为由,于2005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沈阳华**限公司华联建筑分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沈阳华**限公司华联建筑分公司撤回上诉,仍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600元,减半收取为1,800元,由上诉人**团有限公司华联建筑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00五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