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建科**有限公司与被告铁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辽宁建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放弃诉讼,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胡**撤回对被告吴**、冯**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70元,减半收取138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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