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爱**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锦**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南京爱**程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诉讼费减、缓免申请,本院批准缓至宣判前,但经本院通知原告南京爱**程有限公司,从2015年3月30日起7日内补交诉讼费。原告南京爱**程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补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8900元,退还原告南京爱**程有限公司29450元,由原告南京爱**程有限公司负担2945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