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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辽宁乐**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辽宁乐**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绥中县人民法院(2015)绥前所民初字第00201号民事裁定,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没有合同,仅能依被告住所地确认案件管辖法院为由,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在一审法院诉称按上诉人要求实施撤土、场平工程,故本案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该工程的施工地点位于绥中县。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二款的相关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而不动产纠纷适用专属管辖,即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绥中县人民对于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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