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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与被告辽宁省沈安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辽宁省沈安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6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查明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查明,辽宁**工程公司已于2015年3月22日,向兴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李**的工程劳务合同。兴城市人民法院已对辽宁**工程公司诉李**解除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立案,案号为(2015)兴民初字第00027号,(2015)葫民初字第00072号案包含在兴城市人民法院(2015)兴民初字第00027号案件之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审理解除合同案件涉及工程款结算事宜,本院再审理工程款一案已没有必要,为减少诉累,经合议庭向李**释明,李**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李**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鉴于此种情况,应将诉讼费39828元全部退还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828元全部退还李**。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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