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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与被上诉人葫芦岛**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与被上诉人葫芦岛**发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龙港区人民法院(2014)龙民二初字第000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及其委托代理人周**,上诉人葫芦岛**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宋*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葫芦岛**发有限公司起诉称,三维家园2号车库项目在交付不长的时间内,就出现漏水现象,导致业主无法正常使用,经几方共同查看2号大平台漏水原因,系因张**施工工程质量不合格,垫层防水保护层出现断裂缝,导致防水层断裂所致。张**辩称,2号大平台防水工程并非由张**施工,是由葫芦岛**发有限公司外委第三方所做。2号大平台防水工程系案外人葫芦岛市亿帮装饰公司姜**承建,亦因漏水而进行重新维修的事实属实。结合现有证据,该漏水系张**施工工程质量不合格,垫层防水保护层出现断裂缝,导致防水层断裂所致还是葫芦岛市亿帮装饰公司姜**所做的防水质量不合格所致事实不清。一审期间,葫芦岛**发有限公司申请对2#车库大平台维修产生的实际损失进行鉴定,后经本院委托,葫芦岛**询有限公司作出鉴定该工程造价鉴定为人民币645,400.00元,而一审判决张**给付葫芦岛**发有限公司损失30万元,现葫芦岛**发有限公司上诉称判令张**赔偿30万元依据不足,应以645,400.00元作为判决依据。重审时应向当事人释明是否增加诉讼请求以及限期缴纳相应的费用。张**在原审法院已经起诉葫芦岛**发有限公司返还质保金,该案审理到什么程度,重审时应综合考虑两件案件的实际情况,多做当事人的调解工作,以便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综上,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龙港区人民法院(2014)龙民二初字第0006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龙港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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