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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辽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盘锦诚健佳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辽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盘锦诚健佳源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诚健佳**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绥中县人民法院(2012)绥民二初字第002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苏**及委托代理人时凯、潘**,被上诉人诚健佳**司的委托代理人林敬党、李**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润**公司在一审时依法申请对诚*佳**司已完成的工程质量等进行司法鉴定,法院只委托鉴定部门对一期工程质量进行了鉴定,而未对二期工程已完工的办公楼、大厂房的质量进行鉴定,故一审法院对二期工程质量问题没有进行审理并作出认定和判决,属于漏判,程序违法。二、润**公司在一审时请求诚*佳**司返还相关的施工资料,一审法院未作处理,此节系漏判。三、润**公司对一审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的资质提出异议,鉴定部门对此节没有作出合理的解释,亦未提供相应的资质证明,一审法院对此应予审查。综上,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辽宁省绥中县人民法院(2012)绥民二初字第0028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辽宁省绥中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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