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与被告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7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上诉人张**与被上诉人葫芦岛**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再审申请人杨**与被申请人葫芦岛中**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辽宁乐**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李**与被告辽宁省沈安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乔**与被上诉人**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长春**工程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于**与赵*、刘**、王**、长春建**有限公司、长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孙*与赵*、刘**、王**、长春建**有限公司、长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赵*、刘**、王**、长春建**有限公司、长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