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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宏运**限公司、宏运**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宏运**限公司、宏运**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李**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2014)龙民二初字第000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宏运**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李**之间因工程质保金发生纠纷,宏运**限公司在原审中提交了交付楼房维修费用证据,对该部分证据应依法作出质证、认证,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2014)龙民二初字第0006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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