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宏运**限公司、宏运**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李**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2014)龙民二初字第000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宏运**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李**之间因工程质保金发生纠纷,宏运**限公司在原审中提交了交付楼房维修费用证据,对该部分证据应依法作出质证、认证,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2014)龙民二初字第0006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