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铁岭市**限责任公司钢结构工程处与铁岭铄**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铁岭市**限责任公司钢结构工程处与被执行人铁岭铄**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铁岭铄**限公司所有房地产均在另一案中被铁岭**民法院依法查封,部分设备尚在我院执行的另一案中已进入公开拍卖程序,若有残值,可参与分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本院2013年5月26日作出的(2012)铁**初字第5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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