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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广义与吉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方**与被告吉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被告吉林**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工作人员马**约定,原告给被告承包的工程中供热管道工程部分进行施工,并交纳保证金5万元。被告出具收据一张,约定入场后返还该保证金,现被告的工程未施工,故原告也无法对被告承包的工程进行施工。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保证金5万元。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诉状不属实,马**不是我单位工作人员,被告未承包供热管道工程。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2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据一张,内容为:“供热管道工程,入场保证金为5万元,入场后返还,经办人马书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已经向被告缴纳了工程入场保证金,现该工程未施工,为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保证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吉林**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方广义入场保证金5万元。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吉**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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