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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与长**光学校,吉林**有限公司、长春诚**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姚**因与被上诉人长**光学校,原审被告吉林**有限公司、长春诚**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2015)二民管初字第1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上诉请求为:u0026ldquo;本案不是不动产纠纷,原审法院适用不动产管辖相关规定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求撤销(2015)二民管初字第16号民事裁定u0026rdquo;。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案工程地点位于长春市二道区吉林大路(五十七中学院内)。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第二款:u0026ldquo;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u0026rdquo;的规定,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于法无据,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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