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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平诉长春**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田*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2015)德*初字第1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田*及其委托代理人高*,被上诉人长春**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时亦为被上诉人的柳海林及二被上诉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邢洪举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2015)德*初字第11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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