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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团粮食中转库与王**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华粮集团德惠粮食中转库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2013)二民初字第10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华粮集团德惠粮食中转库的委托代理人丁**,被上诉人王**的委托代理人李**,一审被告中扶建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甄**,一审被告德惠市粮**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马**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2013)二民初字第101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预交的诉讼费用30720元退还上诉人华粮集团德惠粮食中转库。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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