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市**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万**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长春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79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
于**与赵*、刘**、王**、长春建**有限公司、长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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