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农安县人民法院(2015)农民初字第70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二审期间,上诉人刘**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刘**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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