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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术开发区建设局诉吉林省**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术开发区建设局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2015)宽民重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术开发区建设局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术开发区建设局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长春**术开发区建设局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2480元减半收取为21240元由上诉人**术开发区建设局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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