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原告吉林市**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春兴隆综合保税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意向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吉林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7328.00元,减半收取为183664.00元,由原告吉林市**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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