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农安县**民委员会诉于**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农安县**村民委员会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2015)农民初字第14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孙家窝堡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李*,被上诉人户国*、于**到庭参加诉讼。因上诉人农安县**村民委员会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不预交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