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长春建工**程管理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长汽开民初字第2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二审期间,上诉人长春建工**程管理公司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长春建工**程管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长春建工**程管理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702元减半收取为1851元,由上诉人长春**工程管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