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春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吉林省**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7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认为
在本院审查过程中,案外人吉林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经本院审查,案外人吉林省**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案外人吉林省**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