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吉林**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2011)双民初字第23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二审期间,上诉人吉林**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吉林**有限公司的申请属于对自己诉权的依法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吉林**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8020元(上诉人**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为14010元由上诉人**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