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太伟诉王**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13)绿民一初字第3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的委托代理人张**,被上诉人吉林新建园城市建设**公司(以下简称新建园)与被上诉人王**共同委托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13)绿民一初字第39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2,902元返还上诉人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