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沈阳北**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中**发有限公司、吉林中城**有限公司、吉林中**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17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3)长执字第163号。因被执行人财产已被长春**民法院查封,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为方便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执行人沈阳北**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中**发有限公司、吉林中城**有限公司、吉林中**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由长春**民法院执行。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5日内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