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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板有限公司与长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

审理经过

上诉人哈尔滨**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2010)吉农民初字第55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龙**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程**、潘**,被上诉**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锤纸业)的法定代表人张*及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2010)吉农民初字第555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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