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吉林省高等级公路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春**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长春**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长春**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1300元减半收取为35650元由原告长春**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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