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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华**限公司诉吉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长春华**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长高开民初字第16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长春华**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刘**,被上诉**设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委托代理人藏智国、刘*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长春**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长高开民初字第168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长春**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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