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诉人江阴市**有限公司与被上诉**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江阴市**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民法院(2014)白**二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上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江阴市**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谢**、符**,被上诉**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祝志富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吉林省**民法院(2014)白**二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吉林省**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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