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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李**与王**、鲁*、白城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赵**、李**因与被申请人王**、鲁*,以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白城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民法院(2015)白民三终字第3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赵**、李**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本案由本院提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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