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赵**、李**因与被申请人王**、鲁*,以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白城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民法院(2015)白民三终字第3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赵**、李**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本案由本院提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