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赫*、泛华**公司、世纪城市基础**公司与被上诉人长春建工**有限公司、杨*、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赫*、泛华**公司、世纪城市基础**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2012)蛟民一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赫*及其委托代理人孙**、泛华**公司委托代理人王**、世纪城市基础**公司委托代理人齐*,被上诉人杨*、陶**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长春建工**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

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四)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2012)蛟民一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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