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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份有限公司因与磐石北星**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吉林省**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磐石北星**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2012)磐民一初字第4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吉**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2日向本院自愿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吉林省**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吉林省**份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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