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康达**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吉**委员会作出的(2014)吉仲裁字第264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且和解的履行期限较长,经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要求终结执行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吉**委员会(2014)吉仲裁字第264号裁决书终结执行保留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