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诉被告吉林圆**限公司、第三人桦甸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孟**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孟**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孟**撤回起诉。
原告孟**交纳的案件受理费50000元,由其自行负担。鉴定费62921元,由原告孟**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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