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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建**有限公司、修长利与吉林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长春建**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3)昌民一初字第5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长春建**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刘**,上诉人修长利及其托代理人田**,被上诉人吉林市**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许**、韩**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3)昌民一初字第55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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