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长春市**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2013)龙民一初字第10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中,上诉人长春市**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26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长春市**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长春市**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1077元减半收取5538元,由上诉人长**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