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长春市**有限公司诉吉林市柏**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长春市**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2013)龙民一初字第10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中,上诉人长春市**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26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长春市**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长春市**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1077元减半收取5538元,由上诉人长**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