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鑫**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吉**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吉林**民法院作出的(2014)吉*一终字第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执行中,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其帐户的存款2866946.59元扣划至本院并交付给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吉林**民法院(2014)吉*一终字第8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