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大来房地**限公司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结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对申请执行人吉林市**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大来房地**限公司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3)吉中民一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在本院执行过程中,对查封的房产和土地正在评估、拍卖过程中,因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终结本案的执行,保留债权。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3)吉中民一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保留债权。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