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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与江苏**限公司、吉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石**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一初字第4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石**委托代理人赵**,被上诉人江苏南通六建建设**公司委托代理人顾**、常**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吉林**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部分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4)丰*一初字第487号民事判决、(2014)丰*一初字第487-1号民事裁定、(2014)丰*一初字第487-2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发回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8721元,退还给上诉人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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