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正**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执行人吉化集团**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吉**一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中,已将执行款523,160.00元汇入申请执行人帐户,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0)吉**一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