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正**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执行人吉化集团**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结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正**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执行人吉化集团**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吉**一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中,已将执行款523,160.00元汇入申请执行人帐户,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0)吉**一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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