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吉林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7日作出的(2013)龙民二初字第1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逯敬,被上诉人吉林市**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2013)龙民二初字第19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5421元,退还上诉人吉**限责任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