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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吉林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吉林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7日作出的(2013)龙民二初字第1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逯敬,被上诉人吉林市**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2013)龙民二初字第19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5421元,退还上诉人吉**限责任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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