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蛟河**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2014)蛟民一初字第6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蛟河**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9日申请撤回本案原审反诉及本案上诉,被上诉人福建泉**有限公司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蛟河**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原审反诉及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已经本案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2014)蛟民一初字第665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二、准许上诉人蛟河**有限公司撤回原审反诉;
三、准许上诉人蛟河**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15400元,由上诉人**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4948元,减半收取7474元,由上诉人**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