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陈**与被执行**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结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陈**与被执行**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吉林省**民法院作出的(2012)吉**一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和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吉民一终字第1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于2013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3年12月5日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2015年6月12日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限公司申请再审,2015年2月13日吉林**民法院作出(2014)吉民再字第12号民事判决,撤消了吉林**民法院作出的(2012)吉**一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和吉林**民法院(2013)吉民一终字第13号民事判决,驳回陈**的诉讼请求。故本案的执行依据已被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吉**一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和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吉民一终字第1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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