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工程公司、吉林市**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2014)船民一初字第7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工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上诉人吉林市**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方向卓**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部分不清,适用法律不当,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2014)船民一初字第74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工程公司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636元,退还给上诉人**工程公司;上诉人吉林市**有限公司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407元,退还给上诉人吉林市**有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