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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安**限公司,孙**,王**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份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14)永*一初字第8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田**,被上诉人孙**的委托代理人肖建国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王**、吉林安**限公司吉林市第二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永吉县人民法院(2014)永*一初字第85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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