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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吉林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二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上诉人**份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14)永*一初字第8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按上诉人王**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王**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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